千龙-法晚联合报道(记者 洪雪)为感谢帮忙贷款和出租房屋,某公司代表人李某给原华夏银行副行长、北京农商行董事长乔某(另案处理)购买了一套别墅,购房款及装修费共计190万余元。因主动交代案情,李某被轻判。记者上午获悉,三中院以单位行贿罪,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李某公司被判罚金100万元。
据悉,在接受纪委调查中,乔某害怕出事,曾让李某司机转交了一套价值65万元的纪念币以抵押该套房屋的费用。
据市检三分院,2004年11月至2010年2月,李某在任某公司代表人期间,为使该公司获得贷款、出租房屋,向时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、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乔某(另案处理)提出请托。
2015年4月8日,朝阳检察院以行贿罪对李某立案侦查,侦查过程中,李某主动交代了向乔某行贿的犯罪事实。
李某供述,他于2000年认识乔某。2004年,他准备从银行贷款2800万元购买春秀的某花园商业楼,因为该花园的合作银行是华夏银行,他找到乔某,称想从华夏银行北京分行贷款。乔某让他去找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的副行长涂某。
李某找到涂某,涂某说乔某已经跟他打好了招呼。涂某称李某要贷2800万元,额度超过了营业部审批权限,他又找乔某帮忙。
2005年2月,李某得到该笔贷款,涂某告诉他,是乔某帮忙才能贷下来的。李某说,他最初想以公司名义与开发商签购买合同,但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,在银行办不了按揭贷款,必须以个人名义签合同,购买商业楼的出资、还贷都由公司支付,后期租金收益也属于公司。
为了感谢乔某的帮助同时日后获得乔某照顾,李某出资在昌平买了一套小产权房并装送给乔某。李某说他没跟乔某说花了多少钱,但他曾向乔某提过,装修费花了100多万元。
2010年,因春秀花园商业楼一直空置,他联系乔某帮忙把商业楼租给北京农商行使用,乔某答应帮忙,最终他将该商业楼租给了北京农商行。
据乔某证言显示,2001年5月至2008年12月,他担任华夏银行副行长期间,李某经他介绍认识了时任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的涂某,并最终从华夏银行获得2000余万的贷款。2010年,他担任北京农商行董事长,李某说他在春秀的商业楼一直空置,问他能不能帮忙让北京农商行租用。经他推荐,北京农商行租用了李某的房子作为档案中心使用。
乔某说,为感谢他同时也为了两人关系以便日后在业务往来中获利,2004年年底,李某出资为他在昌平买房并装修,房款及装修款他一直没有给李某,李某没有说总共花了多少钱。
2015年2月,他在接受市纪委调查时,因为担心组织查到昌平房子的事,他联系李某司机卢某,交给卢某一套价值65万元左右的纪念币,让卢某将这套纪念币转交给李某。
乔某妻子王某在证言中称,乔某说会给李某买房的钱,但一直没给。2012年左右,王某购买了四块“五台山币”花了60余万元,乔某被组织调查后,因为担心和李某的事情被组织发现,乔某让她把“五台山币”给李某,说就算结清了李某帮忙购买小产权房及装修的费用,应该不会被调查了,后来她就和丈夫将纪念币给了李某的司机卢某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单位、被告人李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。
法院查明,李某因行贿罪被立案侦查后,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上述事实。鉴于被告单位及李某自首,被告单位预缴了罚金,可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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